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一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史占义与史桂兰、史占礼、史桂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1238号原告:史某甲,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史某乙,女,汉族,住吉林市北大小区。被告:史某丙,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史某丁,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史某戊,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王卫红,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电业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诉被告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丁宁宁人民陪审员  高繁英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