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71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