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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7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71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戴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