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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01-1号原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东京,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法定代表人:马艳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上宇,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等。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南通海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冻结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贾晓云代理审判员  李家宏代理审判员  王依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宽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