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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河东支行诉张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张建军,张延峰,临沂市河东区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负责人陈春芳,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古沂庄村957号。被执行人张延峰,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高新区湖北路371号。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人韩庆延,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东信证执字第11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军、张延峰、临沂市河东区创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健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靖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