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印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21日原告印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印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