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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印某某,女。被告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21日原告印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印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