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林主庭与郑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主庭,郑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林主庭,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汤巧珠、陈军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郑秀琴,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主庭与被告郑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主庭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主庭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主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主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