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德阳市柏隆利丰丝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德阳熙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柏隆利丰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负责人易冬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勇。被申请人德阳熙海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从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德阳市柏隆利丰丝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德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了还本付息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鲁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