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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祁某某,男,土族,生于1989年3月12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海云,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女,土族,生于1993年5月5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审判员  白生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金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