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邮商初字第0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商初字第0470号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韦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霞西路362号。法定代表人沈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水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森发路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