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宗×等与马×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赵×,马×1,马×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宗×,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原告赵×,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马×1,男,1948年9月9日出生。被告马×2,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赵×与被告马×1、马×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宗×、赵×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宗×、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