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与何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何万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负责人苏在全,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康,该分社职工。被告何万祥。本院于2013年12月31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相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都分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钦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肖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