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上海环瑞市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智晓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智晓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商初字第1651号原告上海环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45号409室。法定代表人陈财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祺,该公司员工。被告宜兴市智晓网吧,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号。原告上海环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瑞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智晓网吧(以下简称智晓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程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财波及委托代理人朱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晓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瑞公司诉称:其公司系专业提供并安装电脑及其相关设备的公司。2012年4月11日,智尧网吧因经营网吧开业需要,与其公司签订了电脑设备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其公司提供总价为585094元电脑设备并进行安装,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安装了所有电脑及相关设备,之后智尧网吧于2012年6月19日临时要求增加总价为46300元的电脑设备,其公司亦交付并安装。智尧网吧对其公司提供并安装的上述所有设备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并已全部投入实际使用。2013年2月13日,智尧网吧正式开业,并更名为宜兴市智晓网吧。智晓网吧的实际经营人之一魏孙生曾于2012年6月21日前分期支付了15000元、57000元;另一实际经营人林江北于2012年6月21日支付100000元、2012年6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3年7月16日支付15000元、2013年8月1日支付10000元。至今智晓网吧尚拖欠其公司货款199394元及违约金47855元,共计247249元。为维护其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晓网吧支付拖欠货款199394元及违约金47855元,共计2472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智晓网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宜兴市智尧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尧网吧)与环瑞公司签订《电脑设备销售合同》一份,由环瑞公司向智尧网吧提供电脑设备,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585094元(合同签订后当天支付150000元、货到现场当天验收合格后支付300000元、安装调试完成10天内支付135094元),到货地点位于宜兴市土干路兴业路,智尧网吧逾期付款应按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该批货物由魏文聪(系网吧网管)进行签收。后智尧网吧又补充材料共计46925元,也系由魏文聪进行签收。之后智尧网吧退货部分材料,共计补充材料46300元。环瑞公司共计收款432000元,尚余199394元未支付。另查明:宜兴市智尧网吧有限公司至今未在无锡市宜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在宜兴市土干路兴业路处的网吧,外墙悬挂的广告牌为“智尧动漫网吧”,而网吧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为宜兴市智晓网吧。上述事实,有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确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作出判决。虽然智尧网吧的该主体并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但从该网吧对外悬挂的广告牌以及店堂内实际悬挂的营业执照来看,应认定智尧网吧实际为智晓网吧,故以智尧网吧的名义签订的涉案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智晓网吧进行承担。现智晓网吧结欠货款199394元后未支付,应承担货款的给付义务。对于环瑞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系属过高,本院对此依法予以调整,故违约金按照199394元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进行计算。智晓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反驳环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宜兴市智晓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环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939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上海环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元、财产保全费1756元,合计4261元,由智晓网吧负担。此款已由环瑞公司垫付,智晓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环瑞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花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