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民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洪伟与被上诉人马文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伟,马文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葫民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伟,男,1966年2月19日生,回族,农民,现住绥中县×镇×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永,男,1974年11月7日生,回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剑军,辽宁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洪伟与被上诉人马文永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高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洪伟,被上诉人马文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25日,绥中县高台镇胡家村民委员会,为其本村农民致富,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向绥中县政府、高台镇政府申请,在本村建养牛示范小区,经胡家村民委员会在该村二组多次召开全体村民组大会,历经一个月之久,二组村民一致同意发展养殖业。经县政府、乡政府、县畜牧局批准,二组村民一致同意将坐落在凉水西岭的山坡地统一拿出,由村委会统一规划,另行发包给养殖户,其中张洪伟家在该村的西岭山坡地拿出1.36亩转包给马文永父亲马俊成做发展养殖业生产,张洪伟与马文永父亲在胡家村委会的监督下,签订了协议书,承包期限29年,承包费3900元(一次性付清)。2011年马文永父亲马俊成去世,马文永接管继续承包养殖。并建起大棚,进行棚式饲养。张洪伟认为,马文永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大棚,改变用途,遂起诉来院,请求解除土地承包协议,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建筑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土地流转承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经村委会申请,全体村民会议决定,并经县镇府、镇政府、县畜牧局批准,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协议有效,近年来虽然马文永在该承包地上建造大棚,亦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承包协议应继续履行。关于张洪伟所诉马文永改变土地用途请求解除的理由不成立,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马文永提出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张洪伟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的辩解,由于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洪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80元,由张洪伟承担。宣判后,张洪伟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洪伟上诉称:马文永改变了土地用途,其将张洪伟转包给马俊成的耕地卖给了铁德隆门业,铁德隆门业已经在诉争的地块上建了生产厂房,马文永也建了住宅,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作了处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合同,地役权消灭。要求依法改判。马文永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根据该规定,承包方通过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马文永在该承包地上建造大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养殖业的需要,并未改变土地用途,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承包协议应继续履行。关于张洪伟提出马文永已经将该承包地卖给他人,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洪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洪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永鸿审判员 吴玉刚审判员 谭西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判决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