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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5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苏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苏某某存款贰仟贰佰肆拾元整至安阳县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兰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