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陆奎与左林、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奎,左林,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陆奎,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韩伟玲,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林,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泳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奎诉被告左林、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蚌埠市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陆奎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陆奎申请撤回对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奎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广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秦明拾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