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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罗鹰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4号罪犯罗鹰,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渝二中法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罗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鹰获2次记功、1次表扬,并于2012年2月7日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悔罪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