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吴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吴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叶岭村、九如村(即新塘镇新新公路金地荔湖城)。负责人:张明。委托代理人:黄林平、余玉芬,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晓燕,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吴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玉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翠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