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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09

案件名称

黄修启与曹宗乾因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修启,曹宗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黄修启,农民。被执行人曹宗乾,农民。本院受理黄修启申请执行曹宗乾因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636000元及利息。经查,刘端胜、熊开敏、李吉海合伙在商南县城塔坡公园附近建十八间四层楼一栋,已发包给曹宗乾,工程余款尚未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结算后曹宗乾的工程余款支付到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商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账号:26-8251010400103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洛商南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