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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肖金娥与王伟平、谢春良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娥,王伟平,谢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湘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肖金娥,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伟平,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谢春良,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系被执行人王伟平之妻。申请执行人肖金娥与被执行人王伟平、谢春良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伟平、谢春良偿还申请执行人肖金娥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韧审判员  王峰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