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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4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50号金山大厦1702自编1701部位。法定代表人陈作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发布的宣传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1幅,编号为0345,使用了1次。上述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书号为ISBN7-900014-61-6)中。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著作权侵权赔偿金20000元(包含合理支出)。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庭后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朋游风景网(www.upengyou.com)平台内容依赖于UGC原则(UserGeneratedContent),网站所有图片、景区点评、城市攻略等信息均提供“用户生成内容”和“用户上传”功能,原告所提侵权内容并非由朋游风景网员工生产及编辑。朋游风景网仅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2、朋游风景网因经营不善,并未通过网站获得任何商业投入,并且网站所属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5月23日停止营业,所有员工均已遣散。朋游风景网“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3、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已经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且关闭朋游风景网的访问。4、退一步讲,假设被告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首先朋游公司并未盈利,其次,原告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授权使用费完全是个案,不具有任何普遍参考意义。查明事实一、作品编号:0345;二、作品类型:摄影作品;三、作品内容:北京颐和园全景;四、作品发表情况:发表于《中国图片库》;五、著作权权利转让情况:《中国图片库》封面印有“电子工业出版社、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封底印有经销单位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及地址、邮编、电话信息。2004年2月1日,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将《中国图片库》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11月19日颁发登记号为2009-G-02211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对《中国图片库》依法享有著作权。六、被告使用证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794号公证书(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七、被告使用情况:被告在其经营的朋游风景网站的http://www.upengyou.com/index.php?r=DestCommon/DetailComm&type=AREA&id=886页面及http://www.upengyou.com/scenic/spotdetail_14435.html页面均使用了标注为“昆明湖”及“北京颐和园”的图片(内容一致);八、涉案图片与原告作品比对情况:内容一致;九、被告使用涉案图片来源:未提供证据;十、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明;十一、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十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项目及金额: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原告相应的人员开支(上述费用原告均未能明确数额且不能提供相关票据)。判决结果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原告提交的《中国图片库》、《著作权转让协议》、《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证明,经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转让,原告已取得包括涉案作品0345在内的摄影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被告称其经营的朋游风景网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所有图片均提供用户生成内容和用户上传功能,涉案图片并非由朋游风景网员工生产及编辑,但涉案作品所在的网页并无上传作品的用户信息,被告亦未能说明上传网友注册名及其他信息,其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认定该网站上的涉案作品系被告提供。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登载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主张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费用确实存在,本院视其合理程度并考虑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酌情予以支持,被告应一并予以赔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二、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州朋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刘 红 梅人民陪审员 吴 旭 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司徒晓君吴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