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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巉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赵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巉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林。申请人赵世明,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赵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2日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赔偿赵世明树木款500元。二、赵世明的土地租赁面积��加到1亩,由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补偿2014年之前三年的0.3亩租费300元。前款两项款项共计800元,由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前付清。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市祥林建材有限公司、赵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