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东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北京永安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永安兴业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8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安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58号(美惠大厦二单元130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斌,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敬蛟。北京永安兴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19000元、利息46470、诉讼费38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统计,截止2014年12月10日,本院共受理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18件,未受偿标的本金共计12590917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土地等不动产抵押于中国建设银行眉山分行且该公司还在生产,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债务繁多、履行能力差,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不能实现。2015年1月8日,经执行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实体上不停止执行,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与其他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