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胜与被告余志洪、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胜,余志洪,邱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国胜,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被告余志洪,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被告邱浩东,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胜与被告余志洪、邱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国胜负担。审判员 俞隆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蔡伟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