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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晓苗与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苗,宋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孙晓苗,女,1976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宋玉金,男,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晓苗与被告宋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苗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宋玉金存放在灵宝市尹庄镇涧口村苏朝晖货场的金精粉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宋玉金存放在灵宝市尹庄镇涧口村苏朝晖货场的金精粉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亭亭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