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呼永清与李海霞、折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永清,李海霞,折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呼永清,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李海霞,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折庚,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永清与被告李海霞、折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收取640元,由原告呼永清负担。审判员  乔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