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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中民终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成双与洪绍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双,洪绍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中民终字第1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绍元上诉人王成双与被上诉人洪绍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涟高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裁定。王成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成双以证据不足,需另行收集证据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成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成双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王成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冬然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李前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