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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忠林与石约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石约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张忠林。委托代理人孙为明,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彩波,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约先。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林与被告石约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林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先辉审判员  唐凤辉审判员  梅福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