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乐晶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乐晶晶,张清伟,徐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饶建华,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勇。被告乐晶晶。被告张清伟。被告徐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乐晶晶、张清伟、徐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勇已主动履行完毕所欠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高帮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