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袁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XX舵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