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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309号原告袁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长  陈东明审判员  XX舵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