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徐某。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徐某支付李某人民币21689.05元。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支付人民币21689.05元。被执行人徐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人民币21689.05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5元,以上合计21914.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21914.0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文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汤燚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