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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树枝与汪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枝,汪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胡树枝,住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红伟,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枝诉被告汪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枝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树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金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文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