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胡树枝与汪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枝,汪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胡树枝,住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红伟,住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枝诉被告汪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树枝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树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金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叶文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