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吉南与麻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南,麻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张吉南。委托代理人黄赛仙。被告麻献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南与被告麻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南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麻献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吉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南撤回对被告麻献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张吉南负担。审判员 沈小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