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景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29号原告景某某,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被告马某某,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新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白 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