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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余丹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1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纪海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效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丹,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积茹,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珍珍,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大桥经济开发区。上诉人繁昌县好而优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丹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鲍 迪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