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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晓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钟晓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终字第00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晓湘,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纪建春,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晓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方公司、被上诉人钟晓湘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1月8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九方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和钟晓湘撤回起诉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钟晓湘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1.5元,由钟晓湘负担;鉴定费7000元,由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祥昆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郑海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文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