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慈溪灿伟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灿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8号申请人:慈溪灿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10-4、10-5)室。法定代表人:胡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舟孟北路131弄10号(3-7)。法定代表人: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68弄2号。法定代表人:吴伟铭,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伟铭。被申请人:王立勇。被申请人:刘琼。申请人慈溪灿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刘琼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84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吴伟铭、王立勇、刘琼名下的房地产。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8400000元范围内查封下列财产:一、查封被申请人宁波修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三、查封被申请人吴伟铭名下的房地产;四、查封被申请人王立勇名下的房地产;五、查封被申请人刘琼名下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慈溪灿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