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84年5月生,汉族,农民,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1月生,汉族,农民,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9)乐民初字13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1560元。本院执行中查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常年在外,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乐执字第20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迎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2013)乐执字第20号执行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代理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士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