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明浩酒店有限公司与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明浩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明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80号(新华园6栋701房)。法定代表人刘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际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明浩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72304元,利息452838元(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从2012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延迟履行利率354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案件受理费8600元,执行费12210元,合计144949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94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