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智贤、鲍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智贤,鲍雪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关山村熊家咀181号西区2单元701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涛。委托代理人:望福容。被告:陈智贤。被告:鲍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智贤、鲍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大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易桂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