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武县南强乡周家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初至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分别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海边街64号士多店、平洲平北西河工业大街23号一楼士多店、桂城街道夏南一夏南路东侧B13街光头佬饺子王小吃店内放置赌博老虎机共4台,吸引附近群众参赌以从中牟利,并对老虎机进行管理。同年9月11日,公安人员抓获周某某,缴获老虎机1台、游戏代币530枚、结算表、送货单等物品。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获经过、扣押清单等补充认定,公安机关起获了作案工具老虎机1台、钥匙4条、游戏币530枚,另还起获KONKA手机1台(号码:1582065****)。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作案工具老虎机1台、钥匙4条、游戏币530枚,予以没收并销毁;KONKA手机1台(号码:1582065****),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丛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江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