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270号罪犯苗某某,绰号小林,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7日以(2006)州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苗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