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何坯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何坯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009号申请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乐荣彪,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力,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行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何坯坯,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生于陕西省旬阳县,农村居民。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何坯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旬农路城(2013)046号路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考虑到被执行人何坯坯家庭困难,何坯坯请求从轻处罚,经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会议研究决定,由被执行人何坯坯缴纳罚款2500.00元,其余罚款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旬农路城(2013)046号路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何坯坯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熊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