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什邡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什邡民保字第2-2号原告:四川众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车晓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春,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徐永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4)什邡民保字第2-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佳杰牌饲料共计17.75吨的查封。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