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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褚维苓,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卫华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