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褚维苓,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卫华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