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0号原告尹××,女。被告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满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