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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0号原告尹××,女。被告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满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