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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马兰与邢正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正美,马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正美,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其斌,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兰,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上诉人邢正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邢正美于2014年1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邢正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正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邢正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维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