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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黎国权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国权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1744号罪犯黎国权,男,1967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黎国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于2014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国权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国权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国权减去有期徒刑26天。(刑期至2014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旷学瑛审判员  陈利文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勤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