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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宝环与被告尤松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环,尤松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方宝环,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尤松年,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云鹿路兴祥大厦北面第三、四层及兴祥大厦附属宿舍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5610312-X。代表人张晓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宝环与被告尤松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宝环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尤松年已支付赔偿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宝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宝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