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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雨东陈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雨东,陈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赵雨东,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倩,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倩银行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