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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安吉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安商初字第26号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委托代理人:张国云。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